(2017)赣0124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王木金、万某诉王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木金,万某,王坤,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系肇事车辆皖S×××××的承保公司),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翔杨汽运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高安营销服务部(系肇事车辆赣C×××××的承保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43号原告:王木金,女,汉族,1955年12月28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系万军之母。原告:万某,系万军之女。法定代理人:成某,女,汉族,1984年10月22日生,系万某之母。共同委托代理人:万九玉,江西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共同委托代理人:熊美珍,江西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坤,男,汉族,1984年05月24日生,家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系肇事车辆皖S×××××的司机。被告: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皖S×××××登记车主)。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利辛县城关镇前进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675874718Q。法定代表人:韩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系肇事车辆皖S×××××的承保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向阳西路丽景名都1号-4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48916609F。负责人:孙玉才。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凯凯,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翔杨汽运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赣C×××××登记车主)。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杨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6383704XA。法定代表人:肖小林。委托代理人:毛杨平,翔杨汽运公司法务岗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高安营销服务部(系肇事车辆赣C×××××的承保公司)。住所地:高安市高安大道安居工程第一排28号。组织机构代码:79284913-2。负责人:黄青。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宁,天安财保公司法务岗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杨同山:杨同山,男,汉族,1986年3月4日生,安徽省淮南市人,家住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木金、万某诉被告王坤、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翔杨汽运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高安营销服务部、杨同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木金、万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皖S×××××/SG43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皖S×××××/SG43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付贵旺人民陪审员 :余新福人民陪审员 :梅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婧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