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526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艾某某,该公司经理。关于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娜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