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恢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岳巍与张安琪、陈引娣民间借贷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巍,张安琪,陈引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595号申请执行人岳巍,女,1973年11月15日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张安琪,男,1946年3月25日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陈引娣,女,1949年1月26号生,住西安市碑林区。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了(2015)长安执字第01257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5年12月17日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安琪、陈引娣在西安市太兴度假山庄有限公司(注册号610116100002483)名下的股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安琪、陈引娣在西安市太兴度假山庄有限公司(注册号610116100002483)名下股权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