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4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新才与宋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新才,宋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002号原告:曹新才,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宋安民,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曹新才与被告宋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曹新才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新才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新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曹新才负担。审判员 王雪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忆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