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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4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新才与宋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新才,宋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002号原告:曹新才,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宋安民,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曹新才与被告宋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曹新才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新才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新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曹新才负担。审判员  王雪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忆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