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执保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广安市超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芜湖讯迈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安市超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讯迈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保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安市超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法定代表人:尹建军,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讯迈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陶寅,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广安市超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芜湖讯迈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安市超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芜湖讯迈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讯迈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存于交通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捌拾万元正(¥8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