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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3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马进太与何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进太,何永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3民初818号原告:马进太,男,生于1956年8月12日,汉族,住巴中市恩阳区。被告:何永安,男,生于1980年5月12日,汉族,住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进太与被告何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进太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波人民陪审员 武 勇人民陪审员 黄琼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小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