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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元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的,刘元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378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刘元乐,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650621451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明村镇丁家庄子村171号。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判决结果被告人刘元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竹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娟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刘元乐醉酒后无证驾驶鲁G8J9**号二轮摩托车沿平度市明村镇前楼驻地北侧村村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603省道路口时驶入路北侧沟中,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刘元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刘元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刘元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元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元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