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精艺名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周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精艺名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周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45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精艺名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洪湖路66号地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79039884。法定代表人:邱精文。被执行人:周田,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精艺名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83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98648.2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对被执行人财产做了如下控制:一、查封被执行人周田名下位于龙岗区布吉镇凤尾坑吉星花园6栋703房产(房地产证号60××20),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19日止;二、扣划被执行人周田在广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平安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553.13元。2017年4月28日、5月5日,被执行人周田先后两次向本院账户汇入执行款人民币共计227000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3350元,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230000元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833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33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833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周田名下位于龙岗区布吉镇凤尾坑吉星花园6栋703房产(房地产证号60××2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