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22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万林与白永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林,白永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固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222民初719号原告:万林,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510722198207157770,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委托代理人:张鑫,内蒙古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永刚,男,48岁,回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原告万林诉被告白永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万林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4.84元,由原告万林负担。审判员刘红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郭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