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4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思勇与柯国明、庄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勇,柯国明,庄清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661号原告陈思勇,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柯国明,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庄清梅,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陈思勇与被告柯国明、庄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思勇撤诉���理。审判员 杨冬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惠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