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镇江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友荣、陈敏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丁友荣,陈敏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888号原告:镇江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义,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丁友荣,住镇江市。被告:陈敏花,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友荣、陈敏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星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