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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国网江苏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兴市顺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江苏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市顺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534号申请执行人:国网江苏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苏源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7538771X1。法定代表人:沈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岩,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宜兴市顺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工业集中区(宜广公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7895664-7。法定代表人:林晓。申请执行人国网江苏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兴市顺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9125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宜兴市顺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江苏节能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35000元,并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国网江苏节能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宜兴市顺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拍卖等执行措施。具体是:1.被执行人宜兴市顺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2.被执行人宜兴市顺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苏B×××××机动车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但实际未控制;3.被执行人宜兴市顺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宜兴市顺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证券账户内无证券持有登记信息。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下落及联系方式,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池仲旺审判员  张同德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