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振洲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洲,马骁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329号申请执行人:李振洲,男,回族,1985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马骁陇,男,1995年10月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调字第0148号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马骁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马骁陇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骁陇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骁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骁陇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马骁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立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