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8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聂磊与上海江湾五角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磊,上海江湾五角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8073号原告:聂磊,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蕾(原告配偶),女,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江湾五角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张惠萍。本院在审理的原告聂磊诉被告上海江湾五角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