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2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桑修峰与被告华语名佳国际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语名佳公司)、华语名佳国际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语名佳阜阳分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修峰,华语名佳国际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华语名佳国际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2022民初1202号原告:桑修峰,男,1966年7月3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韩泓,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语名佳国际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张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华语名佳国际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负责人:刘怒涛,职务经理。原告桑修峰与被告华语名佳国际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语名佳公司)、华语名佳国际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语名佳阜阳分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语名佳公司、华语名佳阜阳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桑修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在其经营的网站“阜阳在线”《独家2016最新老赖榜》中老赖名单中原告的信息;2.判令二被告在《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中国日报》、《大同晚报》、大同电视台、大同人民广播电台、《阜阳日报》、阜阳电视台、阜阳人民广播电台、阜阳互联网新闻中心等10家媒体在显著位置连续15天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4.全部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初,多个朋友及商业合作伙伴跟原告讲,在二被告所经营的网站“阜阳在线”中,有一篇标明《独家2016最新老赖榜阜阳全市3468人快来看看有没有熟人》的文章中,在颍泉区老赖榜中将原告列为老赖。原告立即赶赴安徽阜阳,找到被告华语名佳阜阳分公司,告知其刊登信息错误,要求立即将原告从被告发布的老赖名单中删除,但被告华语名佳阜阳分公司拒绝。2016年4月19日,经山西省大同市御诚公证处公证,原告对二被告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固定。随后,原告再次找到被告华语名佳阜阳分公司,要求其删除不实信息,但该公司再次拒绝。因被告华语名佳阜阳分公司系被告华语名佳公司投资运营,因此,被告华语名佳公司对被告华语名佳阜阳分公司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原告认为,二被告在其网站将原告列为“老赖”的不实信息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导致原告商誉及个人声誉遭受无法挽回的影响,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精神损害。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未果的情况下,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华语名佳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华语名佳阜阳分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华语名佳公司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设立了被告华语名佳阜阳分公司,并创立了“阜阳在线”网站。该网站刊载的《独家2016最新老赖榜阜阳全市3468人快来看看有没有熟人》文章中,在颍泉区老赖榜中将原告列为老赖。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6年11月22日,向二被告对外公示的邮箱发送了“请贵公司(被告华语名佳阜阳分公司)立即将桑修峰先生名字、身份信息从‘阜阳在线’老赖榜中删除”的律师函,同时向被告华语名佳阜阳分公司直接送达了该律师函。至开庭之日,《独家2016最新老赖榜阜阳全市3468人快来看看有没有熟人》文章尚在本网站登载。本院认为,二被告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经营管理的网站上发布信息负有审查核实其真实性的义务。现被告华语名佳阜阳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系失信被执行人,且在收到原告将其名字、身份信息从‘阜阳在线’老赖榜中删除的通知后,仍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被告侵害原告的名誉权的行为构成。原告提出的由二被告删除“阜阳在线”网站上,《独家2016最新老赖榜》中原告的信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礼道歉合法有据,但应以原影响范围为限,原告诉请的《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中国日报》、《大同晚报》、大同电视台、大同人民广播电台等并非原影响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阜阳互联网新闻中心,原告未提供关于该单位的身份信息,故原告对该单位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二被告公开在《阜阳日报》、阜阳电视台、阜阳人民广播电台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阜阳在线”报道原告为老赖的信息,势必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的降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由于该网站报道该信息达一年之久,二被告在收到通知后仍未删除,其主观存在明显过错,并结合本地经济水平等综合因素,本院酌情支持1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华语名佳国际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华语名佳国际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删除“阜阳在线”网站上,《独家2016最新老赖榜》中原告的信息;被告华语名佳国际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华语名佳国际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阜阳日报》、阜阳电视台、阜阳人民广播电台连续15天公开向原告桑修峰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华语名佳国际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华语名佳国际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桑修峰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驳回原告桑修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负担1425元,被告负担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艳人民陪审员 张新华人民陪审员 温廷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慧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