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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5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1、杨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蒋某某,杨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31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28年3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杨某1,男,汉族,1967年6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杨某2,女,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杨某3,女,汉族,1969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王。被告蒋某某,女,汉族,1952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杨某4,男,汉族,1956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1、杨某2、杨某3、蒋某某、杨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元(免缴),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卫珊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