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执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辛晶与被执行人饶莉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晶,饶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字第950号申请执行人辛晶。被执行人饶莉莉。关于申请执行人辛晶与被执行人饶莉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108民初3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饶莉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暂无法执行。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伍 宏 山审判员 薛 跃 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松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