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执6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银川市小金商贸有限公司与银川市宝丽主题娱乐会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小金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市宝丽主题娱乐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6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小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阳光花园1号。法定代表人:刘效银,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银川市宝丽主题娱乐会所,住所地银川市清河北街172号,组织机构代码:L8246189X。经营者:林淑朋,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银川市小金商贸有限公司与银川市宝丽主题娱乐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4民初96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银川市宝丽主题娱乐会所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4369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143695元自2016年1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61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080元,以上共计1474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小金商贸有限公司向法院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104民初96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审 判 员 孙志军审 判 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何 涛书 记 员 金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