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刑初18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12月8日被刑事拘留,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章丘区看守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因拖欠李某某的债务26000元无力偿还,遂产生通过冒用他人信用卡透支偿还债务的想法。2015年11月,张某某联络朋友王某甲、王某乙,声称为两人办理信用卡,王某甲、王某乙分别偕妻子安某、张某某到达张某某指定的位于本区明水街道办事处双泉路小义乌批发市场内李某某的信用卡代办点,为安某、张某某分别办理了光大银行信用卡手续。2015年12月,安某、张某某的信用卡(信用额度分别为14000元、18000元)发放到代办点之后,张某某向卡主隐瞒信用卡已发放的事实,私自分别从安某、张某某的信用卡中透支13980元、17980元,将其中的23460元用于归还对李某某的欠款,8500元自用。至案发前,张某某分别归还安某信用卡3400元、张某某信用卡900元,两卡尚有27660元未归还。2016年1月28日,王某甲报案称其妻安某名下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被被告人张某某盗刷13980元,要求处理。同年4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记录、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安某、张某某光大银行开户资料,收到条、借条、信用卡交易记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被害人安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的证言,前科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假意为被害人安某、张某某办理信用卡,隐瞒两人名下的信用卡已经发放的事实并使用,致27660元未归还,符合前列规定的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前列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从轻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分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因而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件判决生效第二日起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某退赔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人民币276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苑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