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钱会玲对宋灵芝、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会玲,宋灵芝,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财保72号申请人:钱会玲,女,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宋灵芝(曾用名:范小平),女,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宋灵芝,执行董事。申请人钱会玲与被申请人宋灵芝、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钱会玲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宋灵芝名下的坐落在船营区和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宋灵芝名下的坐落在昌邑区房屋的产籍,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钱会玲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宋灵芝名下的坐落在船营区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141.18平方米;二、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宋灵芝名下的坐落在昌邑区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77.61平方米。上述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申请人提起诉讼后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宗阁审判员 付立杰审判员 魏艳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宏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