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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执8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邱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邱美芳,邱永图,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8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5151号金融服务区1号楼B座。组织机构代码:67681893-7。被执行人:邱美芳,女,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邱永图,男,197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626号。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邱美芳、邱永图、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