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执8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邱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邱美芳,邱永图,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8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5151号金融服务区1号楼B座。组织机构代码:67681893-7。被执行人:邱美芳,女,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邱永图,男,197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626号。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邱美芳、邱永图、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