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3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秦某与付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某,付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3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杰,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某因与被上诉人付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7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秦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秦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九千一百五十元,由付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九千一百五十元,由秦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磊审 判 员 赵懿荣代理审判员 吴扬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丽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