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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民初19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孝感市融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许运春、湖北大悟鑫春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孝感市融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许运春,湖北大悟鑫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1903号之一原告:孝感市融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51号温馨家园2101-2104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900086444680B。法定代表人:郑端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峰、刘少东,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上诉,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许运春,男,汉族,1957年2月17日出生,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湖北大悟鑫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兴悟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058137392R。法定代表人:沈宾,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市融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许运春、湖北大悟鑫春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感市融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孝感市融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孝感市融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洪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