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韩增光与神木县住建局、神木县市政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增光,神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市政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821行初7号原告韩增光,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神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府阳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忠智,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海军,系该局办公室副主任。被告神木县市政管理所,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迎宾路城建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马乐彦,系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高艳堂,系该所职工。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志强,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增光与被告神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市政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增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免收。审 判 长 乔 瑞代理审判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高照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