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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祥会、郭彦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祥会,郭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523号申请执行人王祥会,男,1955年12月10日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郭彦军,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王祥会诉郭彦军不当得利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强制执行该案已履行完毕,执行款已全部领清,申请执行人王祥会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