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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民初7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与上海新巴富仕游艇有限公司、严亦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上海新巴富仕游艇有限公司,严亦铭,李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741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负责人:乐奕,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清,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新巴富仕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李清(LEEQING),总裁。被告:严亦铭,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被告:李清(LEEQING),男,1969年9月7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以上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允,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萍,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与被告上海新巴富仕游艇有限公司、严亦铭、上海巴富仕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李清(LEEQING)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诉称,2014年8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上海新巴富仕游艇有限公司签订授信协议,授信额度为2,400万元,与被告严亦铭签订抵押合同,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物为上述授信协议提供担保,被告上海巴富仕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李清(LEEQING)分别向原告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上述授信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5月5日被告上海新巴富仕游艇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合计2,300万元,同日原告放款完毕。2017年1月3日第一笔借款到期,被告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上海新巴富仕游艇有限公司、严亦铭、李清(LEEQING)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并未约定管辖法院,被告的住所地不在黄浦区,故黄浦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且本案当事人李清(LEEQING)为美国人,且涉案标的较大,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亦同意将本案移送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清(LEEQING)为美国国籍,且本案涉案标的为23,777,239.92元,其中本金达2,300万元,故本案属于重大涉外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上海新巴富仕游艇有限公司、严亦铭、李清(LEEQING)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上海新巴富仕游艇有限公司、严亦铭、李清(LEEQING)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斌审 判 员  钱杏春人民陪审员  张允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晓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