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红玲、梁明顺等与黄庆国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玲,梁明顺,梁盛章,黄庆国,黄国臣,黄春旭,黄喜东,王进章,李朝文,黄旭光,王玉章,王青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2420号原告:刘红玲,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原告:梁明顺,男,199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梁盛章,男,193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薇霞、宫熙梅,山东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庆国,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黄国臣,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黄春旭,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黄喜东,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王进章,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李朝文,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黄旭光,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王玉章,男,195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王青邦,男,195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九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景丽,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红玲、梁明顺、梁盛章与被告黄庆国、黄国臣、黄春旭、黄喜东、王进章、李朝文、黄旭光、王玉章、王青邦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红玲、梁明顺、梁盛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岩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旨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