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超、潘常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潘常红,王喜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33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常红,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喜玲,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潘常红、王喜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文波审判员 洪 昊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君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