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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洪君与张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君,张喜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657号原告:王洪君,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告:张喜荣,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明月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君诉被告张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君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王洪君负担。审判员  朱英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阚兆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