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浙江博尼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与绍兴先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博尼锦纶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先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402号原告:浙江博尼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255号。法定代表人:金国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楼义军,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该公司员工。被告:绍兴先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曙光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刘玲玲,执行董事。原告浙江博尼锦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先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博尼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博尼锦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7元,由原告浙江博尼锦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