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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刑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付桂权、邓光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桂权,邓光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终48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桂权,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于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港市覃塘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辩护人黄桂亮,男,广西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邓光,男,1989年1月3日出生于广西贵港市覃塘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贵港市覃塘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桂权、邓光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桂0804刑初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桂权、邓光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付桂权不服,以原判认定其被扣押卷烟的价值以及其向邓光、李某出售卷烟的金额错误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4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坚审 判 员  叶秋樱代理审判员  李家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献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