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富丽华酒店与被告南京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方崇金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雨花台区富丽华酒店,南京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方崇金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767号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富丽华酒店,组织机构代码X0902776-0,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尤家凹菊花门面房南1、2号。被告:南京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锦文路21号。法定代表人:李培生。被告:方崇金,1955年3月5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富丽华酒店与被告南京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方崇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富丽华酒店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方崇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富丽华酒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富丽华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由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富丽华酒店负担。审判员 李书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龙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