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3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叶丽与林礼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叶丽,林礼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4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叶丽,女,197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成,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礼乐,男,198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思源,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叶丽因与被上诉人林礼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3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35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叶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绚凌审判员 吴 勇审判员 付 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亚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