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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执6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兴碧与昆明天马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碧,昆明天马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6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兴碧。被执行人昆明天马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兴碧于2017年5月10日依据晋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晋劳人仲案字〔2016〕051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赔偿款156600元及利息,执行费224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昆明天马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劳人仲案字〔2016〕051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庭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