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民初35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无锡红豆置业有限公司镇江江南府邸分公司与张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红豆置业有限公司镇江江南府邸分公司,张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山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1民初3510号之二原告:无锡红豆置业有限公司镇江江南府邸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448292179。负责人:戴敏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彬,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杨,男,汉族,1988年9月28日生,,住镇江市。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山支行,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841454891J。负责人:顾灵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雪燕,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无锡红豆置业有限公司镇江江南府邸分公司与被告张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山支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红豆置业有限公司镇江江南府邸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亚民人民陪审员 何永慧人民陪审员 赵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