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司马金书、司马菊凤、司马菊妹与常州金坛诚康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马金书,司马菊凤,司马菊妹,常州金坛诚康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3129号原告司马金书,男,1941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司马菊凤,女,195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司马菊妹,女,196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司马军,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金坛诚康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门大街延伸段298号。法定代表人邹路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俊,男,1971年8月12日生,该公司职工。原告司马金书、司马菊凤、司马菊妹诉被告常州金坛诚康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司马金书、司马菊凤、司马菊妹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马金书、司马菊凤、司马菊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马金书、司马菊凤、司马菊妹撤诉。案件受理费28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司马金书、司马菊凤、司马菊妹负担。审判员 史春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