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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5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润嘉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第二医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润嘉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榆林市第二医院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5380号原告:西安润嘉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长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平、胡海洋。被告:榆林市第二医院。法定代表人:惠德生。原告西安润嘉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第二医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西安润嘉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润嘉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润嘉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撤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050元,减半收取计6525元,由原告西安润嘉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存兴审 判 员  高 强人民陪审员  刘红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