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赵鲜与曹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鲜,曹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267号原告:赵鲜,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曹飞,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赵鲜与被告曹飞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赵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赵鲜负担。审 判 长 余 彬人民陪审员 石光元人民陪审员 唐先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