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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蔡少杰与郑李青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少杰,郑李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蔡少杰,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胡云霞,(蔡少杰之妻)身份号码:410122196906250020.被执行人郑李青(曾用名郑立清),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蔡少杰与郑李青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认定被执行人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29128元,实现债权的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本金2912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22民初3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锡华执行员  闫 鑫执行员  张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铭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