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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573毕素侠与任孔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素侠,任孔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573号申请执行人:毕素侠,女,1961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沛县。被执行人:任孔云,女,196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沛县。毕素侠与任孔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任孔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毕素侠本金51200元。二、驳回原告毕素侠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63元,由原告毕素侠承担183元,由被告任孔云承担1680元。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任孔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毕素侠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逾期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任孔云的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任孔云名下有银行存款30300元,本院依法划扣30300元并已由申请人领取;被执行人任孔云名下有二辆汽车,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除本院查明的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任孔云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经与申请人核实,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毕素侠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毕素侠申请执行任孔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林审 判 员  夏巍代理审判员  吕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