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执异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家口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文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文全,李海参,王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异41号异议人张家口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汉桥街1号。法定代表人孟志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文全,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怀安县。申请执行人李海参,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怀安县。被执行人王玉斌,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怀安县。本院在执行李文全申请执行王玉斌追偿权、李海参申请执行王玉斌借款合同纠纷二案中,异议人张家口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本院释名对于二件执行案件的执行异议应分别立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张家口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2执异41号执行异议案终结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