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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3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晓申请执行张江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张江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73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男。被执行人张江全,男。张晓申请执行张江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民终3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江全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张晓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9318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张江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江全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三日内向张晓支付案件款29318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40元。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江全于2017年6月29日之前给申请执行人张晓支付案件款12000元,于2017年9月15日之前再给申请执行人张晓支付案件款10000元,剩余案件款7318元申请执行人张晓自愿放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民终32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如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两年内可随时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