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仲伟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708号移送执行部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被执行人:仲伟民,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本院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仲伟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仲伟民存款151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 小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