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丛巨彬与杜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巨彬,杜海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091号原告丛巨彬,现住扶余市。被告杜海亮,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巨彬与被告杜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丛巨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春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