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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8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康勇军与公司有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勇军,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8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康勇军,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被执行人:杨华,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本院在执行康勇军与杨华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杨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资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0民终8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及执行费2900元。执行中,本院发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华所有的位于资中县房屋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2016年6月16日至2019年6月15日止。现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杨华进行存款、财产等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杨华除该查封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该查封房屋无法变现处置,在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制裁手段后,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邹 柱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腾(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