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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6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6执1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盘某某。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储蓄情况,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穷尽执行手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庆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