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中和与钟震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中和,钟震球,胡永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582号原告:黄中和,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定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梅,系定南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震球,男,1971年5月8日,汉族,住定南县。第三人:胡永新,男,成年,汉族,住定南县。原告黄中和与被告钟震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黄中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中和以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中和撤诉。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原告黄中和负担。审 判 员 严星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