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赫与刘莹追偿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吉0202执字第318号 刘赫、刘莹: 申请执行人刘赫与被执行人刘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吉0202执318号执行通知书。执行内容:刘莹给付刘赫本金20000元;一审诉讼费150元,公告费600元。本案由审判员戴维国承办,于2017年6月7日被执行人刘莹将执行款20961元存入本院。经审批,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0000元、一审诉讼费150元,公告费600元,缴纳执行费211元。故本院作出的(2016)吉0202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 特此通知。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吉0202执字第318号 刘赫、刘莹: 申请执行人刘赫与被执行人刘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吉0202执318号执行通知书。执行内容:刘莹给付刘赫本金20000元;一审诉讼费150元,公告费600元。本案由审判员戴维国承办,于2017年6月7日被执行人刘莹将执行款20961元存入本院。经审批,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0000元、一审诉讼费150元,公告费600元,缴纳执行费211元。故本院作出的(2016)吉0202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 特此通知。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