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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穆玉龙与被告张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玉龙,张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378号原告:穆玉龙,1977年4月26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张涛,1986年11月7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穆玉龙诉被告张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玉龙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玉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穆玉龙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思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