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穆玉龙与被告张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玉龙,张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378号原告:穆玉龙,1977年4月26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张涛,1986年11月7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穆玉龙诉被告张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玉龙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玉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穆玉龙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思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