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贵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7刑初11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贵发,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白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黔西县人,住黔西县。曾因犯盗窃罪2007年被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又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07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08月0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04月19日被抓获,同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05月0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贵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0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0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贵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04月19日15时40分许,赫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根据情报线索,在赫章县城关镇帝豪酒店208号房间将贩卖毒品冰毒给他人且交易完成的被告人赵贵发抓获,当场收缴了已贩卖的冰毒一包,经称量净重1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贵发贩卖的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贵发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及照片,毒品计量记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通话记录,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赵贵发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贵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贵发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贵发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贵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赵贵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贵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04月19日(羁押之日)起至2018年02月18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希 更多数据: